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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出台 明确规定贷款利率
作者:佚名 来源:半岛晨报
日前,市政府网站发布《大连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根据该管理办法,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
该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大连市由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与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该管理办法提出,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可经营业务包括:办理各项小额贷款,办理银行资金融入业务,咨询类相关业务,以及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符合条件的企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均可向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入股。经批准,可试点设立独资小额贷款公司、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农业小额贷款公司、小额再贷款公司及其他创新类专业化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由主发起人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出资人的自有资金,应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后5日内,应向监管部门、公安局经侦支队和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统计研究部门报送相关资料备案。
根据管理办法,新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出资人的自有资金,应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经监管评级达到一定级别可适当放宽融入资金比例。
管理办法还提出,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中小型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20%。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可从事股权投资、保险代理、网络小额贷款等创新业务。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其经营模式与技术条件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网络贷款的相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股东及其关联方发放贷款,未经批准,不得跨市经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