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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信托是高端私人财富的首选
一、信托不止于“理财”
“将信托等同于理财”,可以说是目前的一种主流认识。所谓理财,通俗地说,就是打理财产,谋求财产的保值和增值。实践中,提供信托服务的信托公司主要从理财角度推出“信托产品”,委托人也主要从理财角度认购信托产品,更加固化了“信托就是理财”的观念。信托的功能由此被曲解、被误读,压抑了委托人的财富管理需求,阻碍了信托公司向财富管理机构的转型,影响了信托制度本应具有的财富管理功能的完整发挥。
什么是信托?《信托法》第2条明白指出:“本法所称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这一规定说明两点:一是信托以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或者处分为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说,信托确实是一种理财制度;二是信托作为一种理财制度,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委托人的意愿即信托目的,而委托人设定的信托目的,当然可以是为了理财,但绝非只能是为了理财。现实中,委托人将财产交付信托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自己的特定意愿,这种意愿可能是出于理财的需要,以实现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也可能是出于非理财的需要,以实现信托财产按照自己的心愿实现转移和分配。法律上,信托法明确将信托目的纳入信托的必备要素之中,《信托法》第9条规定信托文件应当载明的事项中第一项就是“信托目的”,而且信托目的只要不违法,委托人可以自由设定。从这个意义上说,信托不是一项普通的理财制度,不是一项单纯的理财制度,而是一项特殊的理财制度,是一项以实现信托目的为中心的理财制度。换言之,信托可以用于单纯的理财,但绝不仅限用于理财。一项信托最终具有什么样的功能和价值,完全取决于委托人设定的信托目的,而只要不违法,委托人可以为了各种各样的目的设立信托,而不仅限于为了理财的目的设立信托。目的决定功能,信托的实际功能由此呈现出极其多样性,几乎可以与人类的想象力一样,信托应用的创新力也正源于此。
“将信托等同于理财”,可以说是目前的一种主流认识。所谓理财,通俗地说,就是打理财产,谋求财产的保值和增值。实践中,提供信托服务的信托公司主要从理财角度推出“信托产品”,委托人也主要从理财角度认购信托产品,更加固化了“信托就是理财”的观念。信托的功能由此被曲解、被误读,压抑了委托人的财富管理需求,阻碍了信托公司向财富管理机构的转型,影响了信托制度本应具有的财富管理功能的完整发挥。
什么是信托?《信托法》第2条明白指出:“本法所称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这一规定说明两点:一是信托以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或者处分为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说,信托确实是一种理财制度;二是信托作为一种理财制度,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委托人的意愿即信托目的,而委托人设定的信托目的,当然可以是为了理财,但绝非只能是为了理财。现实中,委托人将财产交付信托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自己的特定意愿,这种意愿可能是出于理财的需要,以实现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也可能是出于非理财的需要,以实现信托财产按照自己的心愿实现转移和分配。法律上,信托法明确将信托目的纳入信托的必备要素之中,《信托法》第9条规定信托文件应当载明的事项中第一项就是“信托目的”,而且信托目的只要不违法,委托人可以自由设定。从这个意义上说,信托不是一项普通的理财制度,不是一项单纯的理财制度,而是一项特殊的理财制度,是一项以实现信托目的为中心的理财制度。换言之,信托可以用于单纯的理财,但绝不仅限用于理财。一项信托最终具有什么样的功能和价值,完全取决于委托人设定的信托目的,而只要不违法,委托人可以为了各种各样的目的设立信托,而不仅限于为了理财的目的设立信托。目的决定功能,信托的实际功能由此呈现出极其多样性,几乎可以与人类的想象力一样,信托应用的创新力也正源于此。
二、信托最适合于财富管理
什么是财富管理?就是高净值人士按照自己的意愿管理和安排财产。如果说早些年高净值人士的财富管理需求主要体现为理财需求上,即追求财富的保值和增值为主要目的,那么,近年来随着财富体量的增大、财富观的变化以及财富传承的现实压力,高净值人士的财富管理需求早已突破单纯理财的需求,而表现为多层次的综合财富管理需求,概括说来,主要体现为四大方面的需求:一是保障的需求,即对特定的人群提供生活、教育和创业等方面的财富保障;二是传承的需求,即确保家族财富不因遗产分割和不当管理而能够整体、有效地传承于后代;三是慈善的需求,即体现委托人个人价值观的慈善、公益最求的实现;四是与上述需求相匹配的个性化理财需求,即有确保上述目标能够实现的资产配置方案。
多层次、综合化的财富管理需求需要合适的制度安排,从现有的制度安排看,信托是最适合实现高净值人士个性化财富管理需求的法律结构。信托目的设定的自由性,使信托可以灵活地安排财富管理的个性化需求,并转化为受法律保护的信托目的;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与受益权分离的制度设计,使委托人的财富管理需求既有受托人的法律主体去实施管理,又有受益人的法律主体去享有体现委托人意愿的利益安排;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制度设计,既使信托财产所有权虽然置于受托人名下,但又不归属于受托人的财产,又使信托财产的利益归属于受益人,而受益人又难以触及、损害信托财产本身,从而确保体现委托人意愿的信托目的安全实现;信托管理连续性的制度设计,还使信托不因委托人和受托人本身的意外变化而结束,信托始终有受托人作为“看护神”去管理,以确保信托目的的实现。
不难看出,《信托法》所构建的信托制度的方方面面,均是为了确保信托目的即委托人的财富管理需求的圆满实现,由此使信托成为财富管理的不二制度选择。
三、信托财富管理功能的海外实践
从海外实践看,信托除了理财功能外,还被广泛利用,以实现以下财富管理功能:
第一,传承功能。在英美国家,传统上多运用“隔代信托(Generation-skipping Trust)”,以确保财产在家族之间的代代传承。所谓“隔代信托”就是委托人仅将信托财产的部分利益授予其继承人(父母、妻子和儿女),而将信托财产的主体利益授予给孙辈。如此,委托人不仅在死后仍能照顾妻儿的生活,更可确保家产不落入外姓人之手(如妻子再嫁或其子辈运用不当时)而代代相传。如无法律限制,此类安排可以无止尽重复下去,如规定孙辈也需设立同样的隔代信托。
第二,保障功能。为特定的家庭成员提供生活保障一直是信托的传统应用功能。在英美国家,委托人广泛利用“自由裁量信托”和“保护信托”,以实现这一目的。自由裁量信托的特征在于:信托文件本身并不确定受益人的具体信托利益,而是授权受托人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确定和分配。据此,委托人可以赋予未来最需照顾的家属(如境遇不好而贫穷的家属)以更多的保障。而自由裁量信托与保护信托的联合应用,更可以保障具有浪费习性的家属的生活。保护信托的特点在于设置“没收条款”,即若受益人欲转让信托利益或者信托利益被受益人债权人追索时,则信托利益终止,同时“保护信托”自动转化为“自由裁量信托”,其后,由受托人根据受益人生活实际需要自由决定分配信托利益,由此,可以确保具有挥霍习性的受益人的正常生活。
第三,公益功能。信托设计一直在社会公益促进方面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在中世纪,英国人就习惯于利用信托设计就自己的土地为教会设定利益,以推进宗教事业的发展。当前,社会公益领域覆盖面更广,公益信托的利用也更频繁。在英美,举凡宗教、慈善、学术、教育、医学、科研等公益事业,无不得益于公益信托的实施。以美国为例,现今有数千个基金会(foundations),从事各种不同的公益事业。资力雄厚的人往往自己成立个人的基金会,例如,卡内基基金会、洛克菲勒基金会等。这些基金会在法律上都采取公益信托形式,其中有的财力非常雄厚,规模十分庞大,对于美国甚至世界的学术、科学、教育都有巨大贡献。
四、焕发信托的财富管理功能
信托除了具有理财功能外,还具有了广泛的财富管理功能,这也是信托作为一项古老的制度弥久而愈新,为现代国际社会普为承认的原因。我国制定的《信托法》,其宗旨也不仅仅是为了将信托制度确立为简单的理财制度,设计上也是沿袭了英美信托制度的本质,以使信托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财富管理的灵活性。遗憾的是,《信托法》实施后10多年的信托实践,在我国主要还是将信托简单地作为理财制度加以应用,信托具有的广泛而灵活的财富管理功能还远未得到充分发挥。因此,需要焕发内涵于信托制度结构中的、沉睡多时的财富管理功能。
焕发信托的财富管理功能,关键是推动经营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进行业务转型和创新,改变传统单一的以“理财产品为中心”的信托业务模式,转向以“财富客户为中心”的财富管理业务模式,培育财富管理所需要的核心能力和服务体系,以供给带动、催生财富管理需求。此外,作为高净值人士,也需要重新审视信托在自身财富管理方面的作用,全面了解信托的制度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