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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为养老提供更多市场化选择
来源:国际金融报
中国人传统的养老方式无非是“养儿防老”或居家养老。老年人将自己托付给一个信托机构,该信托机构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提供金融和实体养老服务满足该老人所有主要的养老需求——这就是我们要探讨的信托养老。
信托养老是以信托的方式实现个人养老的一种养老模式。不同于“养儿防老”和“自助式养老”等模式,信托养老以信托为载体,为受益人提供一站式、全方位的安享晚年的服务。这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老年人医养、资产的保值增值、资产隔离以及财富的传承等。
信托养老的三大优势
在以金融方式提高养老支付能力并提升家庭养老质量等方面,金融机构曾做过不少尝试,例如以房养老、银行养老金理财、挂钩养老的保险理财、养老目标基金等。这些探索均有力说明以金融方式助力养老,提升养老支付能力是具有现实市场需求基础,是未来发展的大势所趋。但从高龄者对养老服务的需求来看,现行的金融产品大多只有财富保值增值的功能,和其他非养老金融产品并无本质差别。
从现金流来看,银行养老理财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养老主题公募基金等,除收益、风险略有不同外,与普通金融产品并无本质区别,没有抵御破产和合理规避遗产税的功能。信托和人寿保险则能在持有人破产清算时起到保护作用,具有资产隔离功能;在持有人离世时,最大程度保留委托人的家族财富。
进一步比较信托与人寿保险的区别可以发现,信托一直保持稳定且比例较高的分红,受益人可以持续地享有该收益。在受益人与委托人相同时,委托人生前就可以使用这些分红用于养老消费。人寿保险在被保人生前分红比例则较小,通常在被保人去世时按较高杠杆率赔付相应金额至受益人,也就是说,被保人自己的养老消费需要其他资金来源。
从财产管理的长期性来看,在委托人离世后,银行养老理财产品等将直接划入遗产,按照法定程序或遗嘱进行分配;信托财产则可由委托人生前主动安排(如指定用于子女的教育),受托人会按照委托人意愿,代委托人进行遗产管理和收益分配;而大部分人寿保险会在被保人离世后,将赔付金额一次性交给受益人,只有极少数种类人寿保险的发行方在被保人离世后继续代受益人持有这笔资产。
综合来看,信托制度在财产管理和使用方面,具有其他制度不具备的长期性和连续性。体现在委托人的目的通过信托行为而成为信托目的后,受托人对于信托财产的一切管理运用活动均围绕该目的展开;在委托人破产、行为能力丧失后或死亡时,委托人此前设定的信托目的将持续下去。以信托作为个人养老的载体有诸多优势:
首先,信托养老在实现财富保值增值的同时,为受益人提供医养照护服务,满足了高龄者养老最迫切的需求。通常来说,金钱是效用最大化的,因为受益人可以自由配置。但高龄者较为特殊,他们的核心需求逐渐从高回报向安全可靠的养老服务转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为满足信托受益人一站式医疗及养老服务的需求,根据约定将部分资产收益转换为服务效用,其他收益则用于支付受益人个性化的养老消费。相较而言,高龄者购买传统金融产品仅能获取财富上的收益;购买养老服务产品仅能享受照护服务。
其次,信托养老利用信托制度的架构实现了资产隔离和财富传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规定,信托制度具有资产隔离的功能。合法的信托财产在委托人遭遇破产时将不会被强制清算,未来遗产税一旦开征,还能够起到合理避税的作用,这在最大程度上保留了委托人的家族财富。与此同时,信托具有托付功能,委托人可以在生前与受托人约定好财富的传承方式,提前安排受益人的具体受益方式。
再次,信托养老借助法律法规和金融市场保障了财产安全。信托订立时,财产所有权就已经由委托人移至专业的金融机构,与高龄者自己进行财富管理相比,由信托公司管理的财产受不法侵犯的风险大大降低。同时,信托公司受法律法规的约束及银监会的严格监管,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由商业银行进行资金监管。另外,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进行交易,确保了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活动中的公正性与专业性,所以信托公司侵犯信托财产的风险也大大降低。
以市场化手段满足养老需求
这种全新的养老模式其实是家庭结构的改变和养老市场不断发展的产物。当养老产业和金融市场的发展使多子女模式不再是个人养老的唯一选择时,家庭的功能和人们对家庭的诉求就发生了改变。随着越来越多核心家庭的出现,养老市场需要不断优化面临新的挑战。我国老年人口基数大、老龄化程度快速加深与家庭趋于小型化、老年人趋于独居的现实情况,必将引起父母子女之间供养及照护方式等方方面面的变化。
信托养老模式的提出对家庭和养老市场也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其一,以金融市场取代家庭来实现养老的物质需求和部分精神需求,将使得我国家庭关系更加和谐,个人独立精神更加彰显。传统中国社会里,家的功能主要有两个,第一个功能是提供精神慰藉;第二个功能是为家族成员之间经济资源互补和风险分摊。比如在中国盛行千年的“养儿防老”就是在两代人之间实现隔代经济资源互补的一项措施。当经济交易在家人之间进行时,功利性的交易就和人间亲情夹杂在一起了,这很可能会影响家人之间爱与亲情的纯粹性。
对于老年人而言,将自己的养老需求托付给市场而非一味地托付给儿孙无疑给了自己更多的选择空间,也使得自己老年生活的决定权留在了自己手中而非儿孙手中,从而提升了自己和儿孙的独立性。信托机构受投资人之托,成为老年人晚年生活质量的保障,这种模式岂不就是市场化的“养儿防老”吗?将家庭的经济功能转交给市场,让家庭成为一份纯粹的亲情寄托,这是信托养老潜在的巨大社会意义。
其二,将民众养老的需求进行市场化运营,这也是中国经济进一步提升市场化程度的关键一步。人生四大阶段“生老病死”。目前生、病、死这三个部分都有相对充分的市场化解决机制——生孩子前后人们去医院、月子中心,小孩长大后又有无数市场化的教育机构覆盖小孩从幼儿园到成人的教育需求(广义的“生”);现代整个医疗产业也基本满足了人们就医和保健的相关需求(广义的“病”);人死之后,中国也有发达的市场化殡葬服务来满足人们对于“处理后事”的需求(广义的“死”)。唯独“老”这一点,目前市场化程度明显偏弱。中国老百姓更倾向于居家养老,在家庭内部获得一系列养老服务,而不是以市场化的手段满足养老需求。
随着中国社会老龄化的程度不断加深,我们必须加大力度提供针对“老”的市场化服务,这对中国经济进一步发展和市场化程度的进一步提升都有重要意义。信托养老等新型市场化的养老方式就是这个方向极有意义的尝试。这样的尝试不仅为国人养老提供了更多市场化的选择,也是中国养老事业的巨大进步。
